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对台交流合作。

鼓励在本省的台湾同胞以适当形式参加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群团组织及其活动。

在本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