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和支持本省慈善事业。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加江苏慈善奖评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