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和支持本省慈善事业。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加江苏慈善奖评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