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大陆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融资的,同等享受本省规定的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