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在本省设立持股不超过相应比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鼓励在本省的台资金融机构与本地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授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可以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可以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