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苏台两地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域。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园区创新发展,深化苏台农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