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认定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环保信用评价绿色企业等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