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