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