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