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制定本系统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