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材生产、销售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监管执法的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射钉器材等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