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射钉器材进行枪支改制、改装,不得发布、传播射钉器材非法改制、改装方法等信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寄递、携带射钉器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