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射钉器材进行枪支改制、改装,不得发布、传播射钉器材非法改制、改装方法等信息。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寄递、携带射钉器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