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村道畅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