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