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