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整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涉农项目中按照规定可用于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措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