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五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农村公路运营安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强化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提升农村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协同监管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