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紧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