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紧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