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绿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