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利用养护机械作业时,应当在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提醒、警示其他车辆避让。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