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协议,对造成损坏的农村公路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