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以及桥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