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告知标志,并于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设置地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