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农村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已建成的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不足一米的,应当逐步完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