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开展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危害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