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应当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