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成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等需要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