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成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等需要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