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