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