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

受地形、地质、既有建筑物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后可以适当调整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已建成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