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