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