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