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