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