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