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属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查范围。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在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