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惜水爱水、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