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应急预案,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人员及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参加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