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水源保障,积极推进备用水源规划建设。

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乡一体、区域互通、统一管理的要求,编制本级供水专项规划,同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备案。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