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