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单位不按规定运营的,由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不按规定运营的,由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