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水费。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接受委托情况,不得挪用代收水费,不得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捆绑收取除委托事项以外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