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水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水费。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接受委托情况,不得挪用代收水费,不得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捆绑收取除委托事项以外的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