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终止用水的,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