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终止用水的,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