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公共服务等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对外有偿供水、扩大原供水范围谋取利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