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根据消防、园林绿化、环卫等公共服务用水单位需要设置的公共取水栓,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确保公共服务用水。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等公共服务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公共取水栓实行专栓专用,由公共服务用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