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通过使用者付费、水费计提、财政补贴等方式落实。

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