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通过依法划拨国有土地或者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等方式取得。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供水管网覆盖至村、组规模化集中居住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