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并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供水设施等混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住综合建筑,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计量。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单位建设建筑区划内的共用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