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恢复与治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对土地和草地沙化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干旱河谷植被退化区,以生态自然修复措施为主,同时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干旱河谷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恢复等工程。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