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