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生活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居民实行异地搬迁的,应当制定移民搬迁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